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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
    发布时间:2006-02-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
(2005年3月8日〓浙办第20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行政许
可项目时,将肥料登记列入待定项目未予公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肥料登记许可有
关事项的批复》(农办农〔2004〕37号)精神,2004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已依据《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核定肥料登记为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经省政府研究,我省肥料登记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
农业厅应将当前肥料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反映,并抓紧做好肥料管理相
关规章的制订工作。
抄告:省农业厅、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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