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肥料登记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
| 发布时间:2006-02-24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肥料登记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 (2004年8月19日〓农办农〔2004〕37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肥料登记许可事宜的请示》(皖农法函〔2004〕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肥料登记管理是保证肥料质量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维护农 民利益的重要手段,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 我国自1989年以来,对肥料管理一直实行登记许可制度,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 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 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今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部第三批取消 和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后,将肥料登记列入了《农业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 政许可项目目录》予以保留。 2004年7月1日,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发布了第38号令,对《肥料 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确定肥料登 记许可按修改后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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