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5年2月28日〓浙财综字〔2005〕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
004〕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对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除项目名称与国家一致的,按《通知》规定一
律取消外,对我省现行收费项目中与国家取消的103项收费项目名称不一致但性质相同或相
似的,也一并取消。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逐项落
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立即纠正越权审批的有关收费项目,严禁将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
)要求,结合中央和我省有关行政许可收费清理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凡收费许可证应注销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
行行政审
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
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对中央和我省有关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违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
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
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的要求,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
收费公示内容中予以及时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2、我省相应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4年11月2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
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
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
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
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
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
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
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
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
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