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政策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2-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
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 关 信 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