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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对贯彻我部199号公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6-02-24
农业部办公厅对贯彻我部199号公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5月27日〓农办农〔2003〕30号)
宁波市农业局:
你局4月21日《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199号公告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农〔2003〕1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部199号公告公布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而在蔬菜、果
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在其他作物上可以使用,是可以生产和
销售的。
我部2002年6月28日以第17号令发布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
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组织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
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请你局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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