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布时间:2006-02-24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3年8月31日〓浙委办〔2003〕49号) 从去年7月份开始,我省全面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 高度重视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农民 负担大幅度减轻,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农村税 费改革决策是完全正确、及时的,我省的改革方案也是符合实际的。今年是我省农村税费改 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到“三确保、一严防” 下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推进 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大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三确保、一严防”,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农村税费改革后,每个农户的税费 、劳务负担要 比改革前有大幅度的减轻。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减轻 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 (二)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人员,大 力压 缩开支,提高效率。合理划分和调整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因地制宜地建立激励与 约束并重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增收节支、实现收支平衡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村级 组织建设,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筹集使用好村公益事业资金和劳务,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大力压缩村级管理开支。在此基础上,村级组织正常管理开支不足部分,县、乡两级财政 要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农 村中 小学教师工资必须由县级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县级政府要按照省 里的要求,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所需经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 外,其余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加快农村学 校标准化建设进程。要加快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 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严防发生因涉农负担引起的恶性案件和重大影响事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责任 制,坚持标本兼治,着重抓好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活 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减免工作 按照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必须坚持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征收农业税,不得擅自提 高或变相提高。对海岛、山区等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依照全国统一规定 ,按低于现行负担水平的原则改为征收农业税。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乡镇财政机构为 主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管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 据实征收,不得采取非法强制手段,不得税费混征,不得多征和摊派税款。非农业税征收人 员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税款。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 税通知书制度,推行农业税定时、定点办税改革,逐步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征收农业税向农 民主动纳税、定点纳税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征管工 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履行应尽义务。乡镇 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积极落实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重点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特困户 、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等倾斜。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加大农 业税灾歉减免力度。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灾歉减免也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 。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确保减免政策到位。社会减免指标按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 %安排使用,灾歉减免指标由省财政集中统筹安排。各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 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 补助,各地也要根据历年受灾情况安排一定的农业税减免补助资金,并实行滚动使 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做好欠发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工作,认真 负责地把这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劳的管理 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劳的征收(筹 集)、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 执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布收支情况,不得擅自提高征 收(筹集)标准,扩大使用范围。特别是“一事一议”筹劳, 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决 不能把“一事一议”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 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的建设项目,并须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 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 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不得强行以 资代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 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 四、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 继续开展涉农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 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 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等部门要根据“四个一 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级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会同减负部门批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 部门会同减负部门批准的涉农基金项目一律取消,1997年 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 性基金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 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原则,做好省级涉及 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清理。清理结束以后,重新核定标准 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政府也都要根据以上原则 组织清理。各涉农收费部门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收 费,不得搭车收费。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经清理后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更不准只 收费不服务。 五、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下阶段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 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和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等。各级物价、财政、纠风和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抓好落实。 (一)对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的重点是农 业供水、供电 、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 ”的原则,因大面积排涝、抗旱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 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 价政策。农机收费要规范行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应严格按 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收费标准。各地要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清理的要进行回头看。“十五”期间 ,不再出台面向农民建房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办法 》(省政府第156号令),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查处学校乱收费行为,凡是出现 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 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 、强制收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不得收 取费用。 (五)对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 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不得突破浙 委办〔2002〕36号文件规定的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 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 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 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六、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 今年下半年,各地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检 查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真正全面落实 到位,是否继续收取已取消的项目,是否还存在各种自立 项目乱收费,是否将村内“一事一议”筹劳作为固定项目向 农民收取,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等。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依 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信访举报制度, 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对上级 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 七、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乡村两级债务 各地必须严肃纪律,切实做到量力而行搞建设。乡村 两级一律不得增加新债。要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 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加强内部控制、节 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 务。乡镇政府性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 法妥善解决;乡镇非政府性债务和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 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性质,落实化解任 务和措施,逐步解决。各地一律不得突击向农民清收税费 尾欠,决不能将乡村债务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八、完善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加 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都要明确乡镇政 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主管部门,将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 列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公开、假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仍不纠正的,要严 肃纪律,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年下半年要开展全省乡镇政务公开和村 务公开检查,通过乡镇自查、县级抽查、省市督查,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 作。各地要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作为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的重要措施 ,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 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强化监督,防止形式主义,提高公示质量。 九、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办法 要按照WTO框架下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基本要求,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支持的成 功经验,在加大农业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办法。要调整财政资金使用 结构,加大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投入,增加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逐步改变目前对农业流 通环节支持多于生产环节、间接投入多于直接投入的状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目前 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状况,将过去注重于农业增产的扶持措施,逐步转移到注重农业增 效、农民增收上来。改革和调整农业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对现有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 认真分析和研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研究采用直接补贴的可行性 并进行试点。 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 导同志要经常听取汇报,作出具体部署。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纪律,完善各级各 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今年起,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 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 制的通知》(浙委办〔2002〕24号)要求,对各涉农收费部门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进行考 核。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 行查处,并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 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办〔2003〕11号)等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和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追踪调查,在 实践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政策。各市、县(市、区)都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筹集安排 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 调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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