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
| 发布时间:200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 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 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 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 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 高设计行驶速度不 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 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提供拖拉机登 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 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 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申请临时通 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 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 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 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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