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4年10月21日〓浙农专发〔2004〕139号) 我省自1997年在全国率先改革执法体制、组建综合执法机 构以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绝大部分地 方已建立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执法 力度不断加大,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农业现代 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体 制不顺、权责不清、保障乏力和多头执法等问题,制约了依法 治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 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 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 6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县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 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 神,围绕保护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民合 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在全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 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 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 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全面发展。 二、机构与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以 及国办发〔2002〕56号文件提出“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 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当 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检查处罚权集中起来,组建综合 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其名称市级可称“××市农业行政执 法支队”,县级可称“××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并按程序报当地编办审批。 综合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 使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 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 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 机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是事业单位的,其类别由各地根 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 确定为监督管理类并明确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人事管理 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与人员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及加强县级 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编制。执法机构的编制不得挤 占、挪用。 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在人员的配备上,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选 调或公开招考录用的办法解决。具体由当地农业部门商人事部 门确定。对目前尚未确定类别或管理形式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控 制进人。 四、管理与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县负责管理。 执法机构与技术推广、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彻底分离,执法人员 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 农业行政执法专项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 按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罚没 款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 真做好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 提高素质,以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产品安全,为打造 “平安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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