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政策法规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2-27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4年10月21日〓浙农专发〔2004〕139号)
我省自1997年在全国率先改革执法体制、组建综合执法机
构以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绝大部分地
方已建立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执法
力度不断加大,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农业现代
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农业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体
制不顺、权责不清、保障乏力和多头执法等问题,制约了依法
治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
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
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
6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县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
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
神,围绕保护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民合
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在全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
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
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
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
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全面发展。
二、机构与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以
及国办发〔2002〕56号文件提出“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
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当
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检查处罚权集中起来,组建综合
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其名称市级可称“××市农业行政执
法支队”,县级可称“××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并按程序报当地编办审批。
综合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
使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
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
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
机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是事业单位的,其类别由各地根
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
确定为监督管理类并明确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人事管理
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与人员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及加强县级
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编制。执法机构的编制不得挤
占、挪用。
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在人员的配备上,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选
调或公开招考录用的办法解决。具体由当地农业部门商人事部
门确定。对目前尚未确定类别或管理形式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控
制进人。
四、管理与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县负责管理。
执法机构与技术推广、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彻底分离,执法人员
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
农业行政执法专项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
按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罚没
款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
真做好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
提高素质,以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产品安全,为打造
“平安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 关 信 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