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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浙政发〔2003〕26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自2003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为维护被征地
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
积极进行了被征地人员保障办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
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未启动这项工作。
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维护
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
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
措,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
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动被征地人员融入城市社会为方向
,以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根本利益、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主线,以确保合理集约用地
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环境竞争力为基础,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
保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推进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理保障,强化激励。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
民能接受。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就业后继续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统一制度,
因地制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发展看,必须符合接轨城镇社保体系的大方向
。近期实施中,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多方案探索。实际操作中,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三是坚持覆盖城
乡,突出重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基本政策要统一。具体实施中,可区别
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四是坚持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以县(
市、区)为基础,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强
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三、保障对象、形式和资金筹措
(一)保障对象。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
,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
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二)保障形式。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般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
式;也可实行基本
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少数地方有条件的,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生活保障
方式予以解决;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对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这一方式
的,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年限
,不留资金缺口。
(三)资金筹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
(组)集体
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可先从土地出让
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
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
一次性转入社保专户。省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地可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
险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
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四、大力促进就业和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
民,可到
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
的优惠和援助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被征地农
民培训券制度。被征地农民中“4050”年龄段人群,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
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各地可推行留地安置货币化,所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参
保的补助和就业援助。
(二)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所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办理农转非。在教育
、就业、
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撤村建居集体资产未处
置前,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市、县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大部分
土地被征
用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原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解决村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
、医疗保险和生活困难补助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明确肩负的责任,把他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今年年底前,
全省所有的市、县(市、区)都必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11个市的市区和每个
市至少1个县(市、区)开始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全面推开。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要深入调研,摸清情
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切忌简单化。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
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原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要妥善搞好不同保障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换,鼓励有实力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
需要提高保障程度。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被征地农民讲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讲清政策内容,使他们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农业、公安、建设、民
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
到实处,确保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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