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通知
(2004年5月14日〓浙委办发〔2004〕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4〕1号)精神,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经省
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
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素
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民
分工分业,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推进城乡一
体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主要目标是:
以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
岗位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以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
移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务工农民和专业农户为重点
对象,从2004年到2010年,全省完成1000万农村劳动力
的培训。具体任务是:
1.农业专业技能培训100万人。以种养业专业农户、
专业合作社社员为主要对象,重点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
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现代农业的先进技术和
经营理念,提高科技素质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2.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0万人。以被征地农民、
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重点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转移就业必需的技能和相
关知识,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
3.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500万人。以已在二、三产
业就业的务工农民为对象,重点开展岗位职业技能等级培
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从业岗位的技能,提高他们的科技文
化素质。
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学历培训、农村职业教育
和后备劳动力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应对未升入高中
阶段的农村初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义务职业教育,
提高就业技能,使他们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合格劳动者。
二、积极创新培训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主导、以县为主、部门协作、企业参与”的原则,整合各
类教育培训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培训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多渠
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
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就业培训中心、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乡镇成
人学校、农技推广中心、农函大、农业培训学校、农广校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形成一批布
局合理、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师资合格、功能齐全的培训基地。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就
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中介组织与培训机构联合组建培训基地。要从技校、职校、成校教师
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选配一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
人员作为培训师资力量,以县为单位建立培训师资库,合理调配师资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培
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创新培训方式。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与正规职业技术培
训相结合,现有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后备劳动力职业教育相结合,就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服
务相结合。引入培训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确定培训基地。各县(
市、区)要将各培训基地的专业设置、培训能力、培训条件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结合发放培
训券等形式,让参训农民和用人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各地要结合实际,重点打造一批特
色培训基地,培育一批品牌劳动力。
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指导服务。各地要把劳动力的素质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紧密结合
起来,把参训劳动力的就业率作为考核培训工作的一个主要指标。各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定向
培训等形式,提高就业率。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资源分布、市场用工需求、国家职业
标准要求等情况,做好就业技能培训规划,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
劳务输出等服务,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多渠道增加培训投入
按照“政府出一点、用工单位拿一点、培训机构让一点、个人付一点”的原则,建立和
完善“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培训投入机制。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
的办法,重点对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
(市、区)都要建立培训工作财政专项资金,并从土地出让金收益等多种渠道增加培训投入。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用人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包括所聘用农民负有培训的责任,要认真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2〕16号)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
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
提取,列入成本在税前开支,并确保70%以上的教育培训
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特别是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鼓励社
会各界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
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民
培训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加强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分级负担,适当补
助”的原则,对受训农民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
定。提倡发放定额培训券的办法,让农民既可得到政府的
直接补助,又可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确保培训
补助经费真正用到受训农民身上。对被征地农民、转产渔
民、下山移民、专业农户的培训,原则上由政府补助,每人
至少应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四、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和整
体素质,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
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
则,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健全体系,增加投入,
强化督查,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培训工作体系。“千万农村劳动
力素质培训工程”由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省
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职责,做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综合协调和
组织实施工作。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
局、省教育厅等单位负责指导农民的农业专业技能培训;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
渔业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农(渔)民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省
经贸委负责指导在工商企业就业的农民岗位技能培训;省
建设厅负责指导在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就业的农民培训;
省教育厅负责农民的学历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的职业
教育;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落实和管理培训工作的财政专
项资金;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乡镇企业局、省扶贫
办、省农科院、省供销社、省科协、省妇联、团省委等有关单
位都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
作。
加强县一级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县一级是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把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
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任期目标,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体系,制订
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切实把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的督查考核制度。层层建立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目标
责任制,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率、发证率、转移就业率纳入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省
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培训工作的督查指导。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
组要制订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对各市、县(市、区)及省直各有关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并按考核结果下达“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