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文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