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计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
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采取申报制,申报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针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赋分;对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扣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
二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
(三)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注重长效,市场秩序良好。重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制度基本完善,农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进连锁经营,建立市场巡查、举报等制度,指导服务有效,监管效果明显。
(五)监管到位,农畜产品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毒鼠强、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限用药物监管有力,没有发生中毒事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普法宣传,依法治农氛围强。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交流工作动态;部门协作良好,重视宣传农业执法工作,争取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申报有关项目。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被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涉及犯罪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的;
(五)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职能、人员不集中的;
(六)其他严重事项。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单位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详见附件2)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经市级核查报省农业厅,申报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和自评分,由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评组进行评审。考核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
第八条 考评组可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核对有关材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经全面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意见和分值。
第九条 考核合格分为80分,按照得分值高低,对成效显著的,经公示后确定为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胜单位,并予以通报。
三 奖 惩
第十条 对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胜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执法能力,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力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农业投入品监管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非法骗取的,撤消资格,进行公开通报,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评选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18分)
1.挪用执法编制的扣2分;
2.执法工作用车等执法设施挪作他用的扣2分;
3.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落实的各扣2分;
4.岗位职责不明确,或目标任务不落实,或年终考核不开展的,每项扣2分;
5.执法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扣2分。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16分)
1.不按程序规定,发生不亮证、1人执法等执法的,每起扣2分;
2.执法方式粗暴,被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3.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处罚明显不合理等执法不公的,每起扣3分;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每起扣3分;
5.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的,每起扣3分。
三、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6分)
1.每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少于2次或办案正确率低于98%的扣3分;
2.对举报案件不及时处理,上级督办案件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报,又无明确理由的,每起扣2分;
3.未经批准,案件不及时办结的,每起扣1分;或案卷不按要求整理归档的,每卷扣1分;
4.因复议变更、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起扣2分。
四、注重长效,市场秩序良好。重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制度基本完善,农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进连锁经营,建立市场巡查、举报等制度,指导服务有效,监管效果明显。(16分)
1.农资企业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扣5分;
2.不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提供指导服务的,扣2分;
3.巡查制度不落实,辖区内监管对象年巡查次数不到1次的,扣2分;
4.农资企业数据库录入不及时,信用档案不健全的,扣2分;
5.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或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的,扣3分。
五、监管到位,农畜产品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毒鼠强、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限用药物监管有力,没有发生中毒事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8分)
1.不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的,扣3分;
2.不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农业投入品抽检等任务,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每次扣3分;
3.对毒鼠强、瘦肉精等禁限用药物监管不力的,每起扣5分。
六、普法宣传,依法治农氛围强。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交流工作动态;部门协作良好,重视宣传农业执法工作,争取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16分)
1.各类总结、报表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的,每次扣2分;
2.查处的大案要案没有及时上报省农业执法总队备案的,每个扣2分;
3.每年被浙江农业执法网或浙江农业执法信息等录用信息不足15条的,扣3分。
七、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1.受到地方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2.荣获部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3分;荣获省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2分;
3.在加强农资监管、保障农产品安全等方面措施有效,成效明显,经验被省以上总结推广的加3分;
4.妥善调处较大农业生产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没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每起加2分;
5.查办大案要案,每个大要案加2分;
6.撰写的农业行政执法方面论文(包括信息等其他材料)在省级以上杂志或主要媒体宣传的每次加2分;信息被《浙江农业信息》、《农业执法信息》等录用的,每条加1分。
主题词:农业执法 考核办法 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