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经发〔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0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数据的采集、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种类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合作社数据的采集可以省里已建的数据库为基础,拾遗补缺。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表(见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经〔2008〕7号文件附件1)打印发放到辖区内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并对填报数据按照平衡关系逐一审核、录入、校验、汇总。
二、及时汇总报送。首次审核、录入、汇总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于6月5日前上报。以后的统计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日前上报省农业厅。
三、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格局、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统计数据的监测与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注意事项
(一)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经〔2008〕7号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请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http://www.cfc.agri.gov.cn)页面左侧“行政通知”栏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中下载。
(二)县级操作手册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http://www.cfc.agri.gov.cn)右下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南方区)进入后下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统计 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