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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政策 鼓励农产品出口
来源:外经办农涉外信息第二十四期(总第214期)     发布时间:2007-12-05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产销对接水平,保障农产品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加强农产品出口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相关国际认证等所支付的认证费和注册费,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外,再由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农产品展览展销和产销对接,对其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境外宣传推广农产品的相关费用,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外,省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简化出口农产品检验程序,积极推行绿色通道、快速核放和出口免检制度,加快出口验放速度。针对农产品进口国要求,对自有生产基地的出口农产品,在企业具备自检自控能力又具有良好诚信的情况下,以抽查检测为主,并对抽查检测合格率高的企业逐步减少抽查频率,降低检验检疫费用。鼓励企业申请农产品出口免验资格。规范各类检验检疫以及运输、港口等收费,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减免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收费政策,对自营出口额较大企业的检验检疫费用,可由同级财政补贴。对农产品出口实行“大通关”制度,做到属地验收、关口验放。鲜活农产品进出口实行快速通关。

▲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出口农产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与国际接轨。对在省内建立的符合农产品出口标准的生产基地,由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进一步完善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强自控自检能力建设,对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及为大宗农产品出口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进口农产品专用检验检测设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如植物组织培养、仓储、冷库、农机具存放用房等),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并确保土地可以复垦的前提下,可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加工用地,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坚持走多元化的外向型发展道路,稳定和扩大日、韩、美、东盟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盟、中东、独联体等新兴市场,努力发展拉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分散出口市场风险。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海外市场研究、营销策划、产品推介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建立基地、设立贸易窗口或办事处。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及相关培训工作。

▲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农产品的正常出口。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投资,按税法规定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金融机构在继续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信贷支持的同时,重点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等多种手段,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并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及时满足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引导其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鼓励企业为出口农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中央扶持政策基础上,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省级农产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由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给予3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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