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明
2007年5月21日,瑞安市发生“龙游过磷酸钙”肥害事故,通过农业部门精心组织和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使事故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该案的整个调查过程和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案件调查经过
5月21日至27日,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先后接到莘塍镇前埠村吴建华等12户农民投诉称,他们今年种植的西瓜因施用了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后,出现了西瓜苗根部肿大等症状,受害面积大约有380多亩。
接到投诉后,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对该肥料的来源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前身就是浙江龙游飞雁化工有限公司,改名后的“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是瑞安市农资公司总经销,今年1至5月份共向全市销售1400吨。另据调查,该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均符合国家规定,但肥料产品说明书没有标在明显位置,而是印刷在一张小纸块上,夹缝在袋底部,且很容易脱落,与50公斤包装袋及不相称,难以被人发现。
5月28日,农业部门马上组织了农业执法人员、农业专家及农资公司负责人赶赴莘塍镇前埠村西瓜田进行调查,经勘察发现,施用“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后,西瓜苗根尖无限制分裂肿大,根系像葡萄串一样,地上部分停滞生长、发僵、发黄等症状,部分瓜苗已出现死亡,并与2005年该市发生的“飞雁牌”过磷酸钙肥害事故中的西瓜作物症状相似。根据农业专家建议,当日,调查人员按照当地农民施肥习惯,在西瓜作物上分别施用了金华产的过磷酸钙、“双隆”牌过磷酸钙以及不施用过磷酸钙等方法做了对比试验。
与此同时,农业执法人员又马上向汀田、阁巷等地瓜农进行了解,他们今年种植的西瓜施用“双隆”牌过磷酸钙后没有出现肥害情况,同时了解到,他们使用过磷酸钙方法与莘塍镇前埠村农民使用过磷酸钙方法不同,施下的肥料与西瓜作物根部距离较远,而前埠村农民施下的肥料直接与西瓜作物根部接触。
6月6日,瑞安市农业局委托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邀请了温州市农科院、特产站、农业站等农业专家又到莘塍镇前埠村西瓜田进行调查,同时查看了对比试验结果。勘察后,温州市农业专家建议,先把农民施用的“双隆”牌过磷酸钙送去检验,同时检验该肥料里面是否含有氯离子和有机质成分。
6月7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抽取了农民吴建华施用剩余的“双隆”牌过磷酸钙(批号为NO2007060),送至温州市农科院环境与产品质量测试中心进行检验,6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该肥料产品中的有效磷、游离酸等主要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检出氯离子成分,但是发现该肥料里面含有0.77%有机质。农业专家怀疑,过磷酸钙生产工艺非常简单,其原料就是磷矿粉和硫酸,生产出来的过磷酸钙含有有机质的机率很小,如果含有这么高的有机质成分,可能是厂家使用废硫酸生产。对此,农业专家又建议,将“双隆”牌过磷酸钙和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昆磷”牌过磷酸钙(一等品)一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6月14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又抽取了“双隆”牌过磷酸钙和“昆磷”牌过磷酸钙,并送至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验。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双隆”牌过磷酸钙有机质含量0.7%,“昆磷”牌过磷酸钙有机质含量也有0.2%。据云南厂家解释,他们生产的过磷酸钙含有0.2%有机质是磷矿石在沉积过程中难免含有有机磷的沉积成分,但是该物质对农作物不会造成危害。
另据,温州农业专家做过的实验发现,西瓜苗根尖无限制分裂肿大与某一种除草剂危害症状极为相似,因此,专家又建议,在“双隆”牌过磷酸钙里面寻找这种除草剂成分。
6月29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又将“双隆”牌过磷酸钙送到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检测里面是否含有这种除草剂成分,如果检验结果没有发现这种除草剂成分,那么只好等待专家再寻找其他原因……。
二、案件调解经过
6月14日,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与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并将该市莘塍镇前埠村农民因施用“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后出现肥事件告知对方,同时,将温州市农科院环境与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传真给对方。6月25日,该公司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书面答复称,他们生产的“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是用100%正品硫酸生产的,西瓜出现的问题与厂方生产的过磷酸钙肥料没有关系,是瓜农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施肥造成的。同时声称,过磷酸钙肥料中含有0.77%有机质成分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正常现象。
当时正是西瓜收成时节,下季种植马上就要开始,农民心情非常着急。为此,农业部门作出决定,一是做好农民思想稳定工作,建议受害农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无偿帮助和支持农民打好这场官司;二是继续与生产厂家、农资公司沟通,尽一切办法通过调解处理;三是继续协助有关专家查找西瓜受害的真正原因。
7月7日,农业部门整理和收集了有关资料及证据,并聘请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的涉农法律专家胡奎律师作为受害农民诉讼代理人,同时申请司法援助,无偿帮助农民打官司。
7月9日,该市启动了农业生产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工商部门以“没尽到说明产品使用注意事项”的责任为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农资连锁店库存的“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进行了查封,并打算向全市发出消费警示。
在此期间,农业部门曾多次与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与沟通,7月15日,该公司考虑到企业声誉,终于有意向调解处理,但他们担心处理了张三,又出来李四,思想顾虑重重。为此,农业部门抓住该公司的意图,第二天下午,马上召开了由农业、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工作例会,会议决定,一是解决这起事故纠纷的受害农户仅限于有投诉的、前期专家实地勘查过的莘塍镇前埠村吴建华等12户农民;二是马上组织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对西瓜受害面积进行认定;三是由农业和工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组织调解。
7月17日至18日,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了农业执法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莘塍镇农技人员和农资公司、农资连锁店、农户等有关人员,对12户农民西瓜受害面积认定进行实地勘查,经调查核实共计西瓜损害面积为247亩。
7月19日,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农业执法部门的劝导下终于表示,为了妥善解决这起西瓜生产事故纠纷,扶植受损农民恢复生产,提高企业自身声誉,他们愿意给受损农民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全权委托瑞安市农资公司处理此事。同样,受损农民也考虑到解决这起农业生产事故纠纷难度大、胜诉概率小,而商量决定同意厂方作出补偿处理。为此,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起草了一份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7月20日上午,农业和工商部门在该市华都大酒店联合召开了农业生产事故调解会,会议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孙健明队长主持,首先在会上介绍了案情,然后协调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受损农民经济补偿费共计98400元。在会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之后,瑞安市农资公司当场把现金付给了吴建华等12户农民手中。
三、几点工作体会
该案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案件,一是该案与2005年发生的“飞雁牌”过磷酸钙肥害事故相类似;二是在专家没有作出鉴定结论,而厂方不承认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调处;三是被追溯的主要对象是外地企业。该案被成功调解,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有限控制了事态扩大
2005年浙江龙游飞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雁”牌过磷酸钙曾毒害过该市近万亩瓜果蔬菜,当时,虽未在肥料中检测出毒害物质,但厂家承认了该肥料是用废硫酸生产,最后调解处理,厂方赔了249.8万元,投诉的982户农民全部得到了补偿。而该案使用的肥料又是该厂生产的,出现的症状也相类似,但厂家不承认是废硫酸生产。为此,农业部门意识到,农资公司已向全市销售1400吨“双隆”牌过磷酸钙,而且大部分用于瓜果作物,西瓜成熟期正好是台风季节,农民种西瓜风险大,如果该案消息一旦被传出去,凡是有用过该肥料的农民都会投诉,后果不堪设想。为了控制事态无序扩大,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决定事故没有调查清楚之前,该案暂不向新闻媒体透露。农业部门这个决策有限控制了事态扩大,为该案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
(二)要诚心诚意为受害农民服务
该案从投诉到调解,农业部门一环扣一环地做好调处工作,而且零距离与受害农民进行沟通,并把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时反馈给农民,同时,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邀请专家、肥料送检、聘请律师等全部由农业部门一手包办,而且不收农民一分钱。农民真情地对农业执法人员说,你们这样诚心诚意地帮助我们,如果这起事情解决不成,我们也毫无怨言。
(三)走进矛盾,破解难题
该案的矛盾焦点在于:农民造成损失是事实,可是厂方不承认自己有过错行为,而且专家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调解工作难度很大。对此,农业部门主动与公司协商与沟通,并把专家提出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农民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部门打算启动消费警示以及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等方面情况明确告诉给对方,同时,采取利弊分析方法进行劝导。当公司有和解意向时,农业部门及时抓住时机,并根据双方的意图进行调处,直至调解取得圆满成功。
(四)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保证
近年来,瑞安市推行了县、乡、村为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成立了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制定了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建立了农业生产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等,这些制度建设,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农资连锁经营机制锁住了被追溯的对象。瑞安市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农资产品质量可追溯基础上,一旦发生农资产品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追溯到农资连锁龙头企业。该案中的市农资公司和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就是被追溯对象,如果没有实行农资连锁,农村个体经营户不可能有调解诚意,而且也没有能力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是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机制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定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机构,瑞安市成立了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了农业专家库,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提供了服务。同时,制定了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办法,使农业生产事故调处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农业生产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了事故调处力度。由农业、工商、质监、药监、环保、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农业生产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在这次事故调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工商部门出动了全市工商执法人员对“双隆”牌过磷酸钙肥料进行了查封,同时和供销部门一起配合农业部门做好事故调解工作。
四、意见与建议
该案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留给我们至今心里不能够踏实的是,到底谁是这场肥害的肇事者?原因不明是否意味着事故明天可能会再度发生。2005年那场肥害尽管专家认为废硫酸中的有害物质是最大的嫌疑,但是飞雁公司的部分废硫酸由商贩提供,为保财路,商贩对流通渠道严加保密,致使肥料里面的有害物质的鉴定变得如此复杂。
国内磷肥行业用废硫酸作原料比较普遍,国家没有规定不允许使用废硫酸。目前,过磷酸钙的产品标准(HG2740—95)执行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应该根据新情况对标准加以研究和修订,同时要制订有关使用废硫酸的配套规章制度。
为此建议:一是用废硫酸作为过磷酸钙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二是在过磷酸钙的产品标准中,应增加醛类、高胺类、除草剂等高分子有机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三是生产企业在采购废硫酸时,应该采用定点企业的废硫酸,并要制订准入标准,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废硫酸。这样,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单位: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