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 沐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是行政机关执法严肃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措施,但事实上,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是通过当事人主动履行而完成的。尤其是,在目前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背景下,农业行政机关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要充分、合法
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证据又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因此,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前提。证据要充分而有力度,能够客观、全面的反映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收集证据应当以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为主,不可仅凭言词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程序、形式合法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才是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和诉讼答辩的关键内容。只有证据充分合法,才能促使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而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只有证据充分合法,才能使复议机关和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而促使(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要重视当事人询问笔录的环节———攻心与教育的重要时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陈述仅仅是七种执法证据中的一种,而且还是最不稳定的一种证据。但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陈述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如果在询问笔录中认可违法事实,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不能仅仅是将询问过程当成一个证据收集的环节,而应当将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穿插在询问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时,要耐心、细致地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危害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还需要注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当事人提出申辩理由时,执法人员认为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成立的理由。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正
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过罚相当”。在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中,个别处罚依据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所以,行政处罚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不能认为“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只撤销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因此,可以在处罚幅度内任意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的处罚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处罚种类共有七种,每一种都是处罚的形式,而不能仅仅将财产罚看成处罚唯一的形式。我国的行政处罚共有四类:申诫罚(名誉罚)、人身罚(自由罚)、行为罚(资格罚)以及财产罚。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将作出的所有类型的处罚作为处罚决定的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而不能仅仅在“并处罚款”幅度中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来确定罚款数额。
四、处罚依据要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宣传
农业行政相对人多数人都不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向相关行政相对人宣传或是组织相关行政相对人学习新出台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降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可能性。特别是农业部发布的一些用来判定违法行为的重要《公告》,行政机关更应当及时宣传,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及时宣传处罚依据,既是行政处罚法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违法后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环节。
五、正确看待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自动履行率以及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自动履行率100%固然是执法能力的体现,但是,行政机关也没有必要过分看重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其他诸如民事、刑事裁判的履行同样也存在当事人不履行的状况(不然法院就不会设立执行庭(局)或是在处罚法中设立强制执行的条款)。因此,行政机关不能“因噎废食”,为了追求100%自动履行率,而与违法相对人妥协,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减轻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是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也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无讼”的思想观念是我国传统法制文化中的重要特征。即便是在今天,“无讼”的法制观念依然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树立办案信心,而不应当担心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而减轻或是免除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德清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