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展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调查报告 |
| 发布时间:2002-10-16 |
嘉兴市调研组
嘉兴是个农业大市,农业资源十分丰富,农业的持续发展,农民的增产增收。近两年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普遍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步伐,发展效益农业,推进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农户经营与市场对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高效的发展。
一、农民呼唤多层次、全方位服务的中介组织。
我市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经历二十来年的改革开放,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供给已经从短缺走向丰年有余和相对过剩,随之而来的是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特别是随着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和农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养猪的不如杀猪的,杀猪的不如卖肉的”的俗语已听得习以为常,有些农产品出现“卖难”现象,如海盐澉浦镇的包心菜烂在田里,桐乡的一些乡镇桑苗当柴烧、秀洲新篁茭白一度价格大跌,令农民心痛不已。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首先分散的弱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一是农民难以准确把握信息,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现象常有发生,农民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还要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一则靠“提篮小卖”,交易成本太高,二则靠商贩“上门收购”,价格由买方说了算,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缓慢。农民经营粗放,新技术、新成果推广进度不快,且经营规模不大,难以形成统一的生产标准;四是保鲜加工滞后,农产品大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附加值低,保鲜、储运、加工等技术急需解决。其次,传统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之间的矛盾也较突出。虽然一些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民购销队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产销矛盾,但在利益分配上难显公平,农民难以分享到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只能得到生产原始初级产品的成本。因此,单家独户面对市场经济的浪潮无所适从,严重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迫切希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他们穿针引线,铺路架桥,并通过这个载体“借船出海”,引导和组织农民闯荡市场这个大海。
二、我市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现状和主要形式。
近年来,各地相继组建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协会、农民联合体和经营大户牵头联办的互助合作组织,以及由企业或科研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组织等等,同时还涌现出专事农副产品运销的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然名称各异、形式多样、功能有同有不同、组织层次有高有低,但在帮助农民通向市场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农户的产销矛盾,因此受到农民的欢迎,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习惯把这些组织统称为中介服务组织。
据不完全统计材料,全市各类专业生产合作社(协会)有220家,农业龙头企业149家,个体运销大户12万户,同时各类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已发展到164个和155个。去年通过这些中介网络,使农产品与大市场对接,拓宽了上海市场的领域,2000年供沪生猪59.4万头,蔬菜50万吨,家禽600万羽,水产品2万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供沪额达15亿元。
在上述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中,比较而言,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协会(学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以及营销大户等四种形式,较有普遍的代表性。
(1)专业生产合作社。主要是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经营服务,为农民自愿投资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内部联系比较紧密,多数具有产供销全程服务的功能,对入股的农民除按股付息外,还按产品的购销量向社员返还利润,是目前农业联合与合作经济中层次较高的一种组织。嘉善县是全市组建专业合作社较早的一个县,该县11个乡镇中已有蔬菜、畜禽、水果、养殖、食用菌等9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农民4351人,近几年在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提升产品档次,开拓市场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成效。如丁栅乡六塔鳖专业生产合作社,以科技为先导,发展特种养殖,养鳖面积从1996年的239亩扩大到500多亩,养鳖数量达百万只以上,1996年至1999年销售72.8万只,为社员增收145万多元。
(2)专业生产协会(学会、研究会)。这类协会形式的中介组织主要是挂靠当地科协组织,依托农科站,由技术能人牵头,农民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它一般围绕当地的某个集中产品,开展技术和经营性服务,内部比较松散,一般不具实体性质。嘉善魏塘镇果蔬技术协会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共引进和推广新品种100多个,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36期,受训人数达2100多人次。协会还通过技术示范,在全镇推广了草莓—西瓜—晚稻等15种大棚多茬间作、套种等立体栽培新模式,为会员户亩增收入2000元。协会还利用多种渠道,沟通信息,组织产品打入上海、杭州、嘉兴等地市场,1999年共销售蔬菜、瓜果1250吨,销售金额312.5万元,成为当地发展效益农业的助推器。
(3)龙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具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中介组织的真正含意,但它经营加工的产品都是农民生产的某项产品,因而发挥着集聚吸纳农产品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巨大效应。企业从自身生产需要出发,一般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以及公司+农户等模式与农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有的还预发订金或提供种苗,交货时货款两清。公司所得利润并不返还农民,农民得到的是产品稳定销售的保障。例如嘉兴顾天生等3人合伙组建的嘉兴荷花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每年春节过后鱼苗供应给养殖户,冬季旺捕季节则帮助养殖户销售,从而有效地带动了全镇水产养殖业的大发展。如今,该公司已与100多户养殖户挂钩,年销售水产品250万公斤,真正成为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的龙头企业。此外,如嘉兴知名的宏达烧鸡、文虎酱鸭,这两家龙头企业,每年约吞吐200万只以上的鸡、鸭,为推动规模养殖,促进农业产业化立下了汗马功劳。
(4)个体营销大户。他们是一支活跃在市场大海中的营销大军。这批个体营销户,市面灵,头脑活,手脚勤,闯南走北跑市场,帮助农民找客户,销产品,自己也从地区或市场的流转中获得利润。如桐乡市石门镇湖羊营销大户麦锦法专门贩销当地的湖羊,每年向上海、常熟、苏州等地销售湖羊万头左右,年收入约4万元,类似麦锦法这样的营销大户,目前桐乡市已拥有1000多户。到今年6月,全市农民专业营销户已达1.2万余户、有30%的农产品通过营销户走向了大市场。
综观以上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表现形式和实例,我们感到不管层次高低,功能大小,同样都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在现阶段都有一定的存在基础和发展依据。然而从更深的层次看,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它们仅仅在解决农副产品“卖难”,沟通市场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上迈出第一步。它们还不能更公平合理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不能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领域及附加值的利润,农民还不能摆脱交易过种中压级压价被动的弱势地位。如果用欧美民间合作经济组织和日本的农协相比,显然差距很大。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市场成熟度不同,不能绝对对比。然而21世纪已经进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外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和复杂,我们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大力重组和创新中介服务组织,提升档次,扩大功能,健全和改善运作机制,以应付新的挑战。
我们认为,在现有的各种中介服务组织中(包括个体营销户),虽然在近期内都有存在发展的价值。但从中长期来看,最具生命力,又易于规范创新的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和专业生产协会,它们是农民自愿入社、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原则组成的自治性经济合作组织,不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且符合国际上给民间合作经济的理论定义。因此,专业生产合作社和专业生产协会应作为政府鼓励发展和政策上扶持的重点。
三、当前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各种类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大多组建时间不长,组织程度尚处于初始阶段,因而存在服务领域不广,经济运作质量不高、基础建设欠缺、内部管理比较松弛、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看,主要问题有以下五点:(1)法律地位不明确。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民间合作经济组织都早已制定的颁布了《合作法》,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在法律、法规上尚缺乏具体规定,在地方上也未见出台关于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合作经济组织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法人资格确定不了,这既不利于合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独立的地位。
(2)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在农村市场中,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使得农村许多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如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若合作经济组织要征用集体的土地,就需要经过层层关口,若无政府的协调,是难以办成的。又如资金问题。这是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合作经济组织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无法办理担保手续而借不到贷款。
(3)内部制度尚不完善。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的活动不正常,制度不健全。社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只看眼前利益,若市场行情好,不管你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已订合同,就往外销,若行情不好就找合作经济组织,使合作经济组织难于运作。
(4)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头人和农民文化素质、农业技术素养普遍不高。特别是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品种的种植养殖模式技术还知之甚少,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更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5)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技术股、劳务股、土地股、设施股等虚拟股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从而难以更好地调动入股人的积极性。
四、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中介组织作用的认识,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大力兴办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是农村商品经济向产业化发展的一个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农产品的商品价值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农民逐渐走向市场、适应市场、追踪市场、把握市场以及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民市场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领导和基层政府组织都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认识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典型带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合作经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一是税收优惠。对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营原始农产品或初加工品,应视同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对分配给农户的股息、红利及其它收入应免征所得税。考虑到农产品的低效益,还应酌情减免增值税。二是信贷支持。这是农村普遍存在而且大部分中介服务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是碰到“担保难”的问题,需要政府帮助融通资金。农村金融信贷部门适当放宽对农民中介服务组织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优先安排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贴息资金,在政策性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用地优惠。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征用等途径,取得生产用地,从事农副产品生产。中介服务组织举办加工流通企业所必须的用地,土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优先安排和提供用地。建设用地除规定缴纳应上缴的规费外,三年内免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四是立项优先。对农民中介服务组织提出的项目,经充分论证,凡是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应优先考虑,在项目可行性设计、审批、评估、建设等方面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和有效服务。五是确认中介组织的法人资格,并允许中介组织从事化肥、农药、种子的经营,允许中介组织在其内部开展必要的资金融通服务。六是建议市人大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反映,尽快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成员的权益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稽核,注册登记、变更、解散与清算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以保证农业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
(3)改善与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起规范的组织章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中介组织示范章程,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二是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合作经济服务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服务组织为农户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中介服务组织采取以资金、劳动力、生产工具、土地、资源、技术等要素合作形式,应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形成一个紧密性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建立契约约束机制。农业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与成员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产供销合同,利润返还合同等,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固定双方的责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中介服务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五是要建立平等决策机制。坚持成员一人一票制,不管其在服务组织中所占资产份额的多少、贡献的大小、所起作用的大小,在决策权上都只有一票,坚决杜绝由少数人决策的现象出现。此外,还要着重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同时,对农民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农业中介服务组织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本文有杨永乐、王天松、吴春泉、严强等参与调研,嘉兴市农经局严强执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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