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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案件通报
来源:省农产品整治组     发布时间:2007-11-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绿剑”秋季行动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嘉善县农技综合服务部枫南农资经营部经营已撤销登记证的农药(甲胺磷)案。检查发现嘉善县农技综合服务部枫南农资经营部于2007年6月和9月从非法渠道购进“甲胺磷”25箱,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甲胺磷”21箱,销售额5250元。当事人行为已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632号公告规定。嘉善县农经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甲胺磷”、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并罚款10000元。

 2.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上蒋村蒋某使用禁用药物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案。2007年2月,根据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通报情况,柯城区农业局对“瘦肉精”生猪来源地柯城区万田乡蒋家滩村蒋某养殖场生猪进行“瘦肉精”尿样抽检,结果为阳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柯城区农业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含“瘦肉精”生猪进行了隔离饲养。

3.上虞市健威畜牧水产研究所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假(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拆零销售原料药案。据群众举报,经查,上虞市健威畜牧水产研究所在未经依法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小鹅瘟三周病高免抗清、鸭病毒性肝炎高免抗清等7种兽用生物制品,违法经营假(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拆零销售原料药,共计案值为492230.37元,获违法所得542319.05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绍兴市农业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停止违法经营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和假(禁用)兽药,没收生产设备、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兽药原料药除外),没收违法所得542319.05元,并处罚款1004460.74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4.宁海县长街镇隔洋塘村张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宁海县长街镇隔洋塘村张某的鱼饲料、渔需品零售店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经营消炎抗菌灵、毒佳、克毒灵等8种兽药。至案发时共获销售收入2220元,兽药货值金额8104元。宁波市农业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兽药、没收库存的消炎抗菌灵、毒佳、克毒灵等8种兽药、没收违法所得2220元、罚款24312元。因当事人未按时上缴罚没款,宁波市农业局申请宁海县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5.黄岩环合化工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黄岩环合化工厂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50%倍硫磷乳油农药(卫生杀虫剂)100箱,至案发之日已销售54箱,获违法所得24840元。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黄岩区农业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4840元和罚款96000元的处罚。

6.绍兴市利翔生态养殖场违法使用人用药案。农业执法人员在“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中检查发现,绍兴市利翔生态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青霉素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头孢唑啉钠等多种人用药品,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绍兴市农业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人用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王某使用禁用药物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案。2007年4月2日,南湖区农经局依法抽取了该区新丰镇竹林村王某饲养生猪的尿样,经送嘉兴市农产品监测中心检验,结果尿样呈“瘦肉精”阳性,认定王某在生猪饲养过程中违法使用了“瘦肉精”。其行为已经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南湖区农经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德清县雷甸供销合作社东新下伸点经营已撤消登记的50%甲胺磷乳油案。2007年8月28日,德清县农业局检查发现,该县雷甸供销合作社东新下伸点在销售已撤消登记的50%甲胺磷农药,至案发门市部已销售50%甲胺磷乳油36瓶,尚未销售50%甲胺磷农药12瓶,获违法所得72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632号公告规定,德清县农业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50%甲胺磷乳油、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9.宁波市三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鄞州区农林局对宁波市三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抽检了批号为060420的“注射用维生素B1”兽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未检出“维生素B1”含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该批兽药认定为假兽药。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兽药4160支,到案发时,已销售1463支,库存2637支,获违法所得1340.50元,货值金额3812元。鄞州区农林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假兽药、没收库存假兽药2637支、违法所得1340.50元、罚款11436元的处罚。

10.金华市绿岛饲料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案。经查明,金华市绿岛饲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起从湖北省武穴市龙翔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饲料添加剂6%维生素B2,分装后印上当事人名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分装销售该产品2.6吨,获违法所得21675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金华市农业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库存包装袋6000只、没收违法所得21675元、并罚款43350元的行政处罚。

11.兰溪市复合肥厂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2007年4月,兰溪市农业局对兰溪市复合肥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2007年4月9日生产的标示氮磷钾配比为12-5-8的“兰江”牌含氯复混肥进行质量抽检,经检测,该批产品所送检样品成分含量中总含量、钾含量不符合标明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在2007年4月9日共生产同批次肥料45吨,共获销售收入4050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金华市肥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定,兰溪市农业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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