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年以来,我省开展了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创建活动,06、07年分两批评定了64家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省级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向社会做出郑重的诚信宣言,同时农业厅设计公布了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标志,出台了《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生产与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监督管理,引导农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管理,引导农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创建百家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标志(以下简称诚信标志)由省农业厅设计、公布、管理,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实施,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诚信标志基本图案底色为墨绿色和草绿色,内圈为代表诚信含义的墨绿色字母“CX”组成,外圈为白色的“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字样。
第四条 诚信标志实行编号管理,编号格式为:CXNZ-XX -YYY(CXNZ 为标志代码,XX为所在地代号,YYY为企业代号)。
第五条 获得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经自愿申请和省农业厅认可,可免费在其生产合法产品的包装标识或有关宣传物上使用诚信标志。
第六条 获得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每年第三季度经当地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向省农业厅申请使用诚信标志。
第七条 申请使用诚信标志时,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标志使用申请表》;
2、获得省级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为生产企业,并在包装标识上使用的,还须提供使用标志的样张。
第八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省农业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确认。
第九条 企业使用诚信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标志图案比例和色相,并在图形下方注明申请确认的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 使用诚信标志的企业,应严格履行诚信标志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保证使用该标志的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使用诚信标志的企业,未经省农业厅认可,不得改变诚信标志的使用品种和印制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诚信标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诚信标志的企业,应建立标志使用情况记录台帐,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所属县级农业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标志使用情况,逾期未报告的,不得再使用诚信标志。发现有侵害其诚信标志使用权的,应及时向各级农业部门举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诚信标志的企业名称变更时,企业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省农业厅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及时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诚信标志的企业,应当接受当地农业部门对其使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出现其它违规使用诚信标志的情形,由省农业厅撤销省级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使用诚信标志企业终止或被撤销省级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称号的,诚信标志使用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丧失诚信标志使用权的企业,须立即停止诚信标志使用,并在当地农业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剩余的包装标识和有关宣传物。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诚信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接到举报的,应及时处理。
对辖区内企业使用诚信标志的情况,所在地农业部门每年至少上门巡查1次以上,省农业厅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诚信标志使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