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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环节和责任分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省农产品整治组     发布时间:2007-12-11

 

 

关于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环节

和责任分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环节和责任分工(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71215日前反馈至厅科教处。

联系人:林贤锐、金小军;

电话:0571-8675770686757709

传真:0571-86757705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环节和责任分工

 

 

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环节和责任分工

(征求意见稿)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1.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以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2.农产品基地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农业行政主管负责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3.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检查。

4.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5.农产品上市前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批发市场建立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2.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工商部门负责对农产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3.农产品市场准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准入程序、不合格农产品退出机制等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是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主体。政府统一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工商、经贸、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分工协作。

三、加强质量信息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质监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省级技术质监部门负责标准的发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认证农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标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能力考核。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信息管理制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重点环节监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1.明确监管主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遵循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由省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职责。

2.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组织牵头和协调作用,取消其他协调环节。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3.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省级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4.加强队伍建设。建议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各级农业部门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工作条件,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5.强化工作考核。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平安浙江”建设考核和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促进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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