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对浙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8〕107号),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办法。一是国有农林渔场临时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仍按下述规定执行。对计划内临时工,1979年原省劳动局、总工会规定:“凡是1970年9月2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计划外临时工,从1984年10月1日起,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对1970年9月20日前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中间从未间断过工作,现仍在该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按月发放生活费。二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条件的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各地应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在开展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试点的地方,应将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列入参保对象,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关于对浙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