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表决通过《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作者:黄冠宇   发布时间:2008-02-21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钱运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东辉、王宗璋、马淑洁、张成义、李希明、沈根荣、滕昭祥、董浩及秘书长傅亚文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刘海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2007年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将这项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省农村能源办即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制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条例的内容设置主要是围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政策扶持与保障,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展开的,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开发与推广、生产与经验、扶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农村能源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必将对我省农村能源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