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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开发利用是一项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公益性事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省政府高度重视沼气事业发展,省政府第3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市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市建设和“打造平安台州”,促进经济和环境、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沼气开发利用发展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对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城镇沼气开发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是我省促进、发展沼气开发利用的一部重要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要以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展发展领域,找准切入点,充分发挥沼气技术的多种功能。要把生活污水的治理与净化沼气的推广应用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城乡建设的组成部分和“生态市”建设的考核内容。力争到2007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实施沼气工程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适宜推广“猪-沼-果(作物)”模式的农户达到总数的50%以上。
二、依法管理、加强协作
沼气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市经委及各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沼气开发利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各级农村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城建部门要会同农村能源办公室做好规划定点、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检查工作;科技部门要支持沼气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工作;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确保沼气净化池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分类实施,严格把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地区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计划组织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 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二) 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地区;
(三) 畜牧业相对集中地区;
(四) 血吸虫病流行区。
今后凡是生产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调理区、县城、建制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楼、办公楼、饭店、宾馆、招待所、学校、医院、工矿企业的生活污水处理,一律以污水净化沼气池代替原三格式化粪池;车站、码头、商城、专业市场、体育场等公用设施应优先考虑建设配套的污水净化沼气池。否则,发改部门对上述建设项目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分期分批,逐步改造。要围绕“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把生活污水净化工程与当前各县(市、区)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生活污水未纳入污不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学校、公园、旅游景点、宾馆及城镇公厕应建造生态净化公;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利用沼气技术处理有机废水及其他有机废弃物,建造“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告示不同模式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走生物净化之路;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建设沼气利用工程;鼓励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专业施工,确保质量
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从事沼气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设计施工应以农村能源技术队伍为基础,持证上岗,做到设计、施工专业化和规范化。沼气利用工程的招投标,要增强透明度,严格按法办理。农村能源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力量的培训,逐步扩大专业队伍,加强资质审查,工程监管,检查验收等专业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作业方案,在施工前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的复印件及时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使用效果和达标排放。
五、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条款提供沼气利用工程的安全运行,填料更换、定期出料、维修等后续服务工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沼气利用工作质量、维修和后续服务进行监督。净化池运行、清淘及管理费用,应对照原三格式化粪池方式,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处理。净化池进出前后的排出液监测检验收费按环保有关规定办理。净化池产生的沼气,有条件的应尽可能收集利用,特别是有机浓度较高的沼气净化池,必须收集利用沼气能源。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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