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强化温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管理,规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行为,保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如下办法。
一、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是农村户用沼气池、小型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生态能源示范村及农村能源部门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等。
在温州市从事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总则
温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紧密结合温州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可再生能源资源为目标。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讲求效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三、管理内容
1、工程项目立项
(1)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与农村能源建设、城乡环境整治、生态农业建设、扶贫开发以及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相结合。
(2)工程立项注重项目适宜性、可行性和综合效益,经多方充分科学调研及论证后申报立项。
(3)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有较高的积极性,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农村能源推广服务体系健全。
(4)市级示范推广项目,由市农村能源办向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组织编制有关申报材料,由市农村能源办初审,报市农业局备案,由市农业局(市农村能源办)和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或以奖代补经费。申报省部级示范项目依照相关立项条件和各项指南,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报。
2、工程设计与施工
(1)设计、施工、承包建设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应当由各方依法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合作范畴和方式、质量要求、后续维修约定、违约责任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从事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沼气施工规范操作、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计算和设计,坚持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发现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的人员和单位承担沼气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或者无证、假冒或侵犯农村能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知识产权的,依法予以追究。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说明要求,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调试成功后,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后,交付建设方使用时,必须同时交付相关工程管理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规范。
3、工程管理与监督
(1)对于本市内兴建以下规模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须报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建设工程规范进行招投标。
a、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
b、日处理污水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
c、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生态能源示范村、“三沼”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等。
(2)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工程档案的复印件及时向所在地农村能源办备案。
4、工程验收与后续维护管理
(1)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验收参照相关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水压式沼气池按GB4751-84标准验收;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验收参照《浙江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验收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生活污水净化池出水按区域要求依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中水回用参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执行;其它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等按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2)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填料更换、定期出料等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农村能源办应积极组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进行市场化服务、物业化管理。承担工作质量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期限,负责工程的质量维修。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办应当加强工程检查及跟踪监督服务,确保工程长效安全运行。
5、资金管理
(1)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有关资金与财务管理规定。
(2)列入部、省、市级示范项目,签订相关的项目合同后必须遵守:
a、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b、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并签署项目意向合同或资金承诺书。
c、资金按合同计划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3)实施以奖代补的温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程,其补助形式按照温州市农业局、财政局(温农[2005]7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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