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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农业职业(工种)、等级(职务)范围内,依据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各技术等级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培训与考核,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进行资格确认,农业行业农业技能的素质进行聘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2、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政策和规定,熟悉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和方法。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各职业(专业)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由部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1、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培训报名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部鉴定中心。
2、资格培训
经资格审查合作,参加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培训。
3、资格认证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命题,按照国家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经确认合格者,由劳动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1、在考核鉴定前,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2、负责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3、在考评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遵守考评人员守则。
4、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5、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6、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的意见。
7、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8、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9、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鉴定水平。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1、部鉴定中心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考评人员,并统一调配各鉴定站所需的考评人员。
2、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鉴定站与考评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根据批准实施的鉴定工作计划聘任考评人员。
3、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聘任。
4、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一个鉴定站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5、根据“培考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组织培训人员的鉴定。
6、实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自己的新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1、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每年年终,鉴定站应对在本鉴定站进行过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表”。
3、聘任期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人员工作 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聘的意见,并报部鉴定中心。
第九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部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聘期考评结果进行处理。
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的称号。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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