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义政发[2006]43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不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厂的农村,其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厌氧等处理设施。
2、从青口圆盘→37省道→诚信大道→老铁路→北城路→雪峰东路→机场路→拥军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青口圆盘城市范围外,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农村,其村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3、上二款范围内,实施异地奔小康和全拆全建旧村改造的农村(以市一体办确认为准)原则上不列入本细则治理范围。
第三条 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明确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其业务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治污办,下同)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必须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率必须达到60%以上,否则不得享受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镇(街道)要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和任务要求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班子,对所辖区内生活污水情况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与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相衔接,编制分类处理规划,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实施,制定生活污水分类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治污办。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应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按照无动力厌氧工程处理、微动力好氧工程处理、小型沼气池处理、湿地植物吸收处理等四类模式,进行分类处理。各村根据当地实际采用适合本村实际的处理方式。为提高处理效果,可综合运用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也可充分利用资源,实行有机肥还田。
第三章 项目安排
第七条 项目计划安排程序:(1)由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填写《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申报表》。(2)由镇(街道)审核、立项、汇总,报市治污办;(3)市治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市统筹平衡,下达计划文件。(4)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计划每年下达二次。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无动力厌氧工程处理模式的由市治污办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统一制定适合我市农村实际的《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其余处理模式可参照《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进行专项设计。污水管网必须根据各村实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费用由各村自行承担。
第九条 省立项目、市示范工程、厌氧池池容600立方米以上及采用微动力好氧处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单独设计,其它均按照《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通用设计图纸》组织设计和施工。厌氧池有效容积按常住人口(上一年度户籍人口和公安部门提供的外来人口)每人0.3立方米的标准计算。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负责组织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关要求按义政办发[2006]40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村)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市治污办参与招投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三级(含三级)以上总承包企业或沼气工程施工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治理方案和标准图纸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归类工作,并交镇(街道)统一保管。镇(街道)要加强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项目实施村要建立工程实施监督小组,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市治污办定期组织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镇(街道)负责牵头做好项目村工程管理人员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实施村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及安全操作方法,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市治污办配合做好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土建和安装完工后,在镇(街道)组织自验基础上,报市治污办申请验收,由农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治污办出具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单,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保修期满后,正式移交村负责维护管理。镇(街道)、村是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安排,实行以奖代补制。奖励范围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厌氧池等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中的厌氧池统一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建设,集水池、兼性滤池等可按实际需要设计,并按厌氧池池容奖励,具体标准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立项目和相对欠发达村(按市政府有关文件为准)奖励标准,奖励总额度增加20%。
第十七条 在第十五条基础上,采用微动力好氧处理模式的,其中厌氧部分按义政办43号文件标准奖励,好氧设施部分按实际招标额内决算价80%给予奖励;采用玻璃钢单户或连户处理,按实际招标额内决算价的7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污水管网奖励标准:(1)人口集聚度高,污水管道短,造价相当于厌氧池造价的,按厌氧池补助标准的1—1.2倍奖励;(2)地势复杂,居住较集中,管道高差复杂的,按厌氧池补助标准的1.3—1.4倍奖励;(3)地势复杂,居住分散,管道长的,按厌氧池补助标准的1.5—1.6倍奖励;(4)村常住人口不到300人的,按300人标准奖励。(5)外来常住人口超过本地人口25%以上的,适当降低奖励标准;(6)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农村污水管网奖励标准:按本细则第九条先测算出厌氧池有效池容,再参照上述五款给予奖励。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1)由建设村填写《义乌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拨款申请表》;(2)送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后,附工程验收意见和验收成员名单,报市治污办、财政局审签行文,由财政局拨付资金。(3)镇(街道)应对每个污水治理工程扣留工程总额的10%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再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2)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3)工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4)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5)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治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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