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畜牧业污染治理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温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12-13

 温州市畜牧业污染治理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省“811”环境整治行动任务和我市农村清洁能源行动计划的实施,规划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十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等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补助资金来源根据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6〕1号文件的精神,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年度安排资金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财政财力情况而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三条  补助条件和补助对象:
补助条件根据每年扶持政策变化在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中列出。
补助对象:
(一)畜牧业污染治理项目
1、列入省、市治理、建设任务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
2、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建设。
(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3、十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补助对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或沼气式生态公厕的行政村和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户。
4、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项目补助对象:利用和推广太阳能、沼气、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为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建设项目。
5、能源生态示范村建设补助对象:围绕新农村建设,以村居环境建设、生态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相结合创建的新能源生态示范村。
 
第四条  补助标准
1、畜牧业污染治理的补助标准是,对年存栏猪1500头、牛15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补助12万元;年存栏猪1000-1499头、牛100-149头的场补助10万元。粪便收集中心每个补助20万元。开展“三沼”综合利用的畜牧业污染治理示范场补助3-8万元。
2、十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的补助标准是:按每村200户计,建设24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为技术参数,市区、珊溪水库沿线保护区建池容积每立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地区每立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已列入省级项目,根据工程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已列入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建设户,据工程状况给予适当补助;未列入省部级项目的建设户,每户补助1000元。
3、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补助标准:对村居建设整治有序,连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50台以上,并占总村民户的30%以上的省、市级示范村、整治村,每台给予500元的奖励;市区每台给予7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太阳能利用示范村称号的,每村奖励2万元。对其他推广和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将根据财力的许可,给予适当奖励。
4、新能源生态示范村建设的补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新能源生态示范村”称号的每个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
5、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如有变化,按当年度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五条  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申报。
1、补助项目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将根据当年市农业局(畜牧局、农能办)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项目建设相关验收材料和绩效评价考核文本。经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2、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度10月截止。
 
第六条  项目考核和确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市农业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以奖代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评审小组,结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各地上报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补助标准,结合建设、治理任务情况确定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的分配文件。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范围:1、以奖代补资金将用于相应补助对象的项目基础建设、设备采购、提供劳务服务及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2、以奖代补资金将列出1-3%用于市级主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培训、项目公示及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的适当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补助项目公示。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确定后,将其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可以在有关媒体和网络中进行;也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区的基层公告栏进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和农业(畜牧、农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以奖代补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助资金外,停止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如市政府决定不安排此项资金,本试行办法将自行中止。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