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
省交通厅
省环境保护局 |
文件 |
浙农办〔2008〕10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办(整治办)、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城管局)、农业局、卫生局、交通局、环保局:
根据吕省长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在2008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批示要求,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已经省政府协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印) 省财政厅(印)
省建设厅(印) 省农业厅(印)
省卫生厅(印) 省交通厅(印)
省环境保护局(印)
2008年2月26日
附:
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一、村庄整治建设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衢州召开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的“至2012年,力争使全省绝大部分村庄的环境得到整治”要求,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五年建设规划,2008年完成3500个(其中宁波500个)待整治村的建设任务,提升1000个(不含宁波)已整治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整治建设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全面开展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建设,省里重点扶持“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等四个方面的项目。要求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2008年,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行政村覆盖面提高10个百分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农户增加79.5万户,农户覆盖率提高7.5个百分点;新增卫生厕所的农户46.55万户,农户覆盖率提高4.4个百分点;新增村内主干道硬化里程5250公里以上。
二、开展整治建设村庄的确定
2008年列入新一轮村庄整治建设的村3000个(不含宁波),其中35个一类县1539个村、20个二类县806个村、其它三类县655个村。在上一轮已整治的村中,选择1000个没有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整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08年度全省待整治村建设初步建议表》、《2008年度全省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初步建议表》,各县(市、区)按照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等疾病流行地区优先;鼓励整乡整镇连片推进;村级班子战斗力强和村民积极性高等条件,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及财政配套能力,可以提出增加或减少整治村建设数量的要求,并排出具体村庄名单报省农办。省农办对具体村庄名单汇总后,分别征求财政、建设、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全省2008年度待整治村建设计划和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
三、整治建设项目的标准
实施新一轮村庄整治建设的村,要求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村内主干道硬化
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住宅布局、村民经济社会活动需要以及乡村特点,因村、因路制宜地开展村内道路建设,村主干道要硬化。村内主干道宽度一般为3.5米,路面类型可以是水泥、沥青、块石等,厚度:水泥路面一般为16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一般为3厘米左右。每村至少建设1.5公里村内主干道。
(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
全面清除陈年垃圾,村庄垃圾收集处理要覆盖到全体村民。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自然村落布局和村庄人口分布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分拣设施或转运设施等。丘陵山区、海岛渔区的村庄以及远离城镇的平原村庄,按照“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开展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城镇郊区的村庄,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普遍建立村庄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分区包干、定责定薪、联合考核”的长效保洁机制。
要求各村按每10—15户配置一个垃圾箱;垃圾集中房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村庄人口分布和自然村落布局合理配置,一般一个自然村配一座;一般每村配置三轮车、手推车等垃圾清运工具2—3辆。卫生保洁员人数视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等具体情况确定,做到人员、制度、职责、经费四落实。
(三)农村卫生改厕
农户卫生厕所要覆盖全村80%以上的农户(其中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流行区和1000个提升村要达到90%以上)。同时,按农户居住特别是无卫生厕所农户和外来人口居住分布情况,每个村至少建1个无害化卫生公厕。要充分考虑粪便污水、生活污水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收集系统的接口问题。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地形地貌,提倡农村改厕与庭院生活污水处理相结合的模式,以保护农村水体和环境卫生。
农村卫生户厕建设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执行。一般户厕主要采用三格式化粪池进行建设与改造。畜禽养殖户、“农家乐”经营户,提倡沼气池方式改厕。农村卫生公厕应按三类或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建造,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执行,排放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村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城市和区域污水处理厂临近的村庄,按照城乡或区域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的要求,建设截污管网。经济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建设村域统一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的村庄,通过分户式、联户式的办法治理生活污水。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受益农户覆盖面要达到村总户数的50%以上(其中1000个提升村要达到60%以上),户数少于340户的村,受益农户至少要在170户以上(其中1000个提升村要达到200户以上)。
1、纳管处理。结合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已建及近期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统筹敷设城镇周边村庄污水处理管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县(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2、集中处理。因村制宜地选择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兼氧过滤处理技术、微动力处理技术和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等。敷设收集管网,建设村内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单个污水处理设施受益农户在50户以上。
3、分散处理。按是否有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要求,分为利用型和净化型两类。利用型:有畜禽养殖的户,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建设单元,按每户池容8-10立方米标准建设沼气池,产生沼气用于农民生活用能,沼液、沼渣用作有机肥。净化型:一般采用无动力、地埋式厌氧系统处理生活污水,按户均用水量0.4-0.5立方米/日,工艺总停留时间3天计算,生活污水处理池建设规模为1.2-1.5立方米/户。
根据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使用去向,分别执行相应的处理标准。纳管处理后,出水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以上标准。用于农业灌溉的,要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排入水体的,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以上标准;用于河道景观用水的,要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四、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
省财政对新一轮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由省财政会同省农办、建设、农业、卫生、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上的差距,省里对一、二、三类县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行有差别的以奖代补标准。
对列入待整治村建设年度计划行政村(3000个村)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省里一般对一类县每村补助14万元;对二类县每村补助11万元;对三类县每村补助7万元。
对列入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行政村(1000个)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省里一般对一、二、三类县每村的以奖代补按6万元、5万元、4万元的标准执行。
一类县分别是: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等35个县(市、区);
二类县分别是: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浦江县、临海市、长兴县、嵊州市、富阳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永康市、东阳市、玉环县等20个县(市);
其他为三类县(不含宁波)。
省里根据各地列入全省2008年度待整治村建设计划和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村庄数量及考核情况将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到各市、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启动建设时,省先安排40%的以奖代补资金,待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其余的以奖代补资金。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60%的剩余补助资金,并扣减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省里将以奖代补资金按上述标准分配到各市、县(市、区)以后,各地要将资金具体落实到有关村的“垃圾处理、卫生改厕、道路硬化、污水处理”等四个村庄整治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要报省农办、省财政厅备案。
除省补资金以外,各市、县(市、区)必须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好村庄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在省、市、县(市、区)财政增加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增加对村庄整治项目的投入,并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努力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受益面。
宁波市村庄整治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办法可以参照执行。
五、组织管理体制
村庄整治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体为行政村。省里与市、县(市)签订村庄整治建设责任书。有关部门负责村庄整治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交通等部门负责指导村内道路项目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内垃圾处理项目实施;建设、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指导卫生改厕、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由省农办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农业、卫生、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村庄整治建设的考核验收办法,在各市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
1.《2008年度全省待整治村建设初步建议表》;
2.《2008年度全省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初步建议表》;
附件1:
2008年度全省待整治村建设初步建议表
|
市 县 |
村数 |
市 县 |
村数 |
|
杭州市小计 |
370 |
湖州市小计 |
111 |
|
下城区 |
1 |
吴兴区 |
22 |
|
江干区 |
2 |
南浔区 |
24 |
|
西湖区 |
2 |
德清县 |
20 |
|
滨江区 |
2 |
长兴县 |
25 |
|
萧山区 |
45 |
安吉县 |
20 |
|
余杭区 |
40 |
嘉兴市小计 |
87 |
|
桐庐县 |
21 |
南湖区 |
5 |
|
淳安县 |
75 |
秀洲区 |
2 |
|
建德市 |
55 |
嘉善县 |
20 |
|
富阳市 |
62 |
平湖市 |
15 |
|
临安市 |
65 |
海盐县 |
10 |
|
宁波市小计 |
500 |
海宁市 |
20 |
|
温州市小计 |
480 |
桐乡市 |
15 |
|
鹿城区 |
10 |
绍兴市小计 |
284 |
|
龙湾区 |
13 |
越城区 |
32 |
|
瓯海区 |
23 |
绍兴县 |
34 |
|
洞头县 |
10 |
新昌县 |
40 |
|
瑞安市 |
80 |
诸暨市 |
58 |
|
永嘉县 |
70 |
上虞市 |
45 |
|
乐清市 |
80 |
嵊州市 |
75 |
|
文成县 |
41 |
金华市小计 |
487 |
|
平阳县 |
58 |
婺城区 |
55 |
|
苍南县 |
65 |
金东区 |
45 |
|
泰顺县 |
30 |
兰溪市 |
60 |
|
东阳市 |
50 |
玉环县 |
30 |
|
义乌市 |
65 |
天台县 |
60 |
|
永康市 |
60 |
仙居县 |
65 |
|
浦江县 |
45 |
三门县 |
50 |
|
武义县 |
62 |
舟山市小计 |
70 |
|
磐安县 |
45 |
定海区 |
15 |
|
衢州市小计 |
278 |
普陀区 |
30 |
|
柯城区 |
40 |
岱山县 |
20 |
|
衢江区 |
51 |
嵊泗县 |
5 |
|
龙游县 |
45 |
丽水市小计 |
380 |
|
江山市 |
54 |
莲都区 |
45 |
|
常山县 |
40 |
龙泉市 |
45 |
|
开化县 |
48 |
青田县 |
50 |
|
台州市小计 |
453 |
云和县 |
30 |
|
椒江区 |
20 |
庆元县 |
40 |
|
黄岩区 |
58 |
缙云县 |
50 |
|
路桥区 |
25 |
遂昌县 |
40 |
|
临海市 |
75 |
松阳县 |
40 |
|
温岭市 |
70 |
景宁县 |
40 |
|
全省合计 |
3500 |
附件2:
2008年度全省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初步建议表
|
各 市 |
村 数 |
备 注 |
|
杭州市 |
110 |
|
|
温州市 |
100 |
|
|
湖州市 |
95 |
|
|
嘉兴市 |
105 |
|
|
绍兴市 |
110 |
|
|
金华市 |
120 |
|
|
衢州市 |
90 |
|
|
舟山市 |
60 |
|
|
台州市 |
110 |
|
|
丽水市 |
100 |
|
|
全省合计 |
1000 |
|
注:各地在上报具体村庄名单时,必须按照以下原则:
1、列入《2008年度全省待整治村建设初步建议表》的村庄必须是待整治村(指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尚未进行补助的行政村),即各地根据2007年11月27日“关于核对各市、县(市、区)待整治村庄数量及名单的通知”要求上报的村庄,此次上报与上次上报村庄代码及名称不符的村庄视作放弃。
2、列入《2008年度全省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初步建议表》的村庄必须是已整治村,即是指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已经进行补助的行政村,且尚未开展生活污水治理。此次上报不能与各地根据2007年11月27日“关于核对各市、县(市、区)待整治村庄数量及名单的通知”要求上报的村庄相交叉。
3、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整治建设积极性高,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4、鼓励整乡整镇推进,根据已经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村庄区域分布,尽可能地串点连线成片。
5、优先安排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等疾病流行地区的村庄。
|
主题词:新农村建设 千万工程 项目 方案 通知 |
|
抄送: |
夏宝龙副副书记、茅临生副省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有关单位 |
|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