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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科发〔2006〕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
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分设浙江省农业厅技术进步奖(简称厅技术进步奖)和浙江省农业丰收奖(简称省丰收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 厅技术进步奖和省丰收奖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促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厅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农业技术创新研发成果,省丰收奖重点奖励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第四条 厅技术进步奖和省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农业厅科教处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定标准和推荐条件
第六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1.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农业发明专利,重大农业工程等技术开发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农业技术性(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共性技术研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成果。 3.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农业管理科学与政策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应用于实践,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
厅技术进步奖设一、二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3项以内,二等奖7项以内。
1.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较大范围应用,社会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
3.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条件
1.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2.成果通过有效鉴定、评审或相当于鉴定的证明;
3.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报告;
4.未获厅级以上成果奖励;
5.相同内容的成果尚未奖励;
6.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兽药等特殊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丰收奖的奖励范围
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项目。
重点奖励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范围广 、效益显著,对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十条 省丰收奖评定标准
省丰收奖设一、二 、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三等奖25项以内。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极显著。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
第十一条 省丰收奖的推荐条件
1.第一完成单位限市及市级以下单位;
2.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实施二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
3.成果无争议;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
1.厅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15人、12人。
2.省丰收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20人、15人、10人。
(1)县及县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按各奖励等级排序;
(2)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除软科学项目外,公务员一般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3、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且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单位
1.厅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7个、5个。
2.省丰收奖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10个、7个、5个。
3.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除软科学项目外,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材料
1.推荐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书;
(2)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原件);
(3)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4)经济效益和成果应用证明(原件);推荐省丰收奖至少有3个以上实施点应用证明;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6)其他附件。
其中(1)、(3)材料统一用不小于五号字的A4纸打印,成套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加20份推荐书。
2.所有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第十五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推荐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顺序排列及有关工作。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原则上与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科技管理部门、省级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综合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项目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奖级,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农业厅。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科教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设立厅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由1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必要时设立初评小组,对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评审成员应当本着严谨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成员。
第二十一条评审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授奖
第二十二条厅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在浙江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厅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省农业厅科教处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省农业厅批准公布厅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厅科技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完成单位,由省农业厅颁发奖状;对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完成人,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厅科技奖励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商其他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奖励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浙江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科院
茶叶科研所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