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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计发〔2005〕2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
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2.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申报书(格
式)
3.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合同书(格
式)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
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简称省“三农五方”)之间的协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农业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合力推进科教兴农战略,更好地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省财政设立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协作专项资金)。为加强协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作专项资金项目旨在通过省“三农五方”的协作,强化农业生产技术的集成与配套,加强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熟化,推进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之间的结合,为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提高我省农业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三条 协作专项资金支持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等省级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的有关单位、部门之间开展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技术协作。
第四条 协作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以提高品质、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为核心,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粮食生产中的关键技术、技术瓶颈和难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集成配套和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重点突出技术熟化的科技成果,兼顾当前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攻关和适度的软硬技术研究。
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纯理论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
第五条 协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分重大、重点和
一般项目三种类型,重点支持大协作、大项目和大课题,兼顾一般协作项目。重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30-50万元,一般项目2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3年。
第六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
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等有关单位,组成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专项协调组织,对协作专项项目指南、项目评审和项目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咨询意见,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科技协作重点下达项目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及相关事项,建立协作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有承担项目相关基础与条件的省农科院、浙江大学、中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等有关单位。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协作单位编制《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富有创新思想,有较强的责任心,每位科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立项指南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商省财政厅,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或批复年度协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并由省农业厅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项目合同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协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并对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省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和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必须按原渠道重新报批。
因不可抗拒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实后,作出终止和撤销的决定。
因项目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合同无法执行的,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项目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和专项审计,并将项目资金余额如数上缴省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监督。协作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立项指南和项目合同要求,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对执行项目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价情况。
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断项目合同等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采取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合同完成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如期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验收。
验收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为项目验收通过,不合格为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结论作为今后立项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外,该项目单位不得申报下两个年度的协作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文件和文本;
2.省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省补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5.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6.财务决算表,重大项目应有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树立“问效”和“问责”意识,建立项目资金考核评价、内部责任和绩效审查制度,建立绩效考评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绩效考评监测数据和资料。参照《关于开展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05〕41号)意见,结合“三农五方”科技协作特点,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制定考核评价具体方案,落实措施,加强配合,切实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要对管理实施的全过程和项目实施后的成效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的评价,包括实施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目标和效益、存在问题等。同时,积累经验,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宣传,扩大项目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总结材料和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
起止年限:
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制
二○○五年
编写提纲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主要解决问题、技术路线和协作方式
三、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实施地点和计划进度
五、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六、经费预算和省补资金使用计划
七、 承担单位、协作单位以及项目组成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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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 |
职称 |
承担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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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作 单 位 |
协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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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合同编号:
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
项目合同书(格式)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浙江省农业厅
承担方(乙方):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浙江省农业厅制
二○○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 年“三农五方”科技协作计划专项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农计发〔 〕 号),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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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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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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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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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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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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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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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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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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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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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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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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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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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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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经费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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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补资金 |
单位自筹 |
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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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分年度实施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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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任务目标 |
投入经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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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补资金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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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任务分工 |
资金安排(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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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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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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