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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
文件 |
浙农计发〔2008〕3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普陀区、苍南县、洞头县、三门县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农办财〔2008〕5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工作,特制定《浙江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农办财〔2008〕5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工作,指导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买单到村、培训落实到人、机构招标确定、过程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以及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在17个县850个示范村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
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每个示范村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集中授课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培养不少于40名从事主导产业的专业农民,重点培养2-3名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培养1名村级防疫员。通过培训,使其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提高生产和经营水平,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比重逐步增加,产品质量和档次进一步提高;“一村一品”不断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受灾地区的生产能力尽快恢复,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确定项目实施县。根据我省主导产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要求,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县、示范村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在对各县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实施县。
(二)确定培训示范村。各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要在各村自愿申报和相关产业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农业发展规划和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确定培训示范村。培训示范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二是农民有强烈的培训需求;三是村里有基本的培训场地,能组织农民参加培训。每个项目村由县项目办公室负责统一加挂“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的牌子。
(三)确定班主任、基本学员、重点培养人。
建立班主任制度。在县项目办公室指导下,由培训机构与项目村协商确定村委会主任或其他人担任班主任,有大学生村干部的村原则上由大学生担任班主任,加强培训组织和信息反馈,宣传发动和确定基本学员、重点培养人,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收集农民培训意见并及时向培训教师和培训机构反馈,组织基本学员填写培训卡、签到,协助填写培训台账。
确定基本学员。每个村选择40名以上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且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基本学员。各地应把科技示范户纳入培训基本学员中,并重点吸纳种养殖专业户和大户、村组干部、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村妇女等参加培训。
确定重点培养人。从基本学员中择优确定2-3名种养业能手、科技示范户、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各县项目办要加强重点培养人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机构根据专业类别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要使其技术能力明显提升、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
(四)登记注册并发放培训卡。县项目办公室要对确定的基本学员、重点培养人登记注册,设计培训卡样式,监督培训机构发放统一制作的培训卡,学员每次参加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培训卡上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培训卡的样式按照“方便、实用、耐用”原则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招标确定培训机构。
各县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县项目办公室要根据示范村的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培训机构。招标程序和组织方式由各县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绩;能够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能够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随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技术服务。
(六)签订项目合同。在培训机构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县级项目办公室要与培训机构共同研究完善。项目县农业部门须与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目标责任状,明确培训任务、培训要求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明确培训要求。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项目村的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每个项目村原则上围绕一个主导产业开展培训。粮油高产创建县中的项目村要围绕高产创建活动开展培训。
2.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农民从事主导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技能及相关知识,要突出抓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化推广。培训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实行梯次推进。第一年,重点开展主导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操作规程,以及农民创业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等内容的培训;第二年,重点开展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农产品营销、加工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基本学员的生产经营能力。根据《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9号),指导学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同时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背景、风俗民情等情况,兼顾公民道德、文明礼仪、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农村土地流转等知识。
3.明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要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集中培训由村里提供教室,组织农民参加。现场指导由培训教师在田间地头对农民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培训机构每年对示范村进村开展集中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根据农时季节进村指导累计不得少于15次。坚持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用农民容易接受的语言,因人施教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4.加强师资建设。培训机构要选聘热心为农民服务、业务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进村培训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开展对培训教师考核,对多数农民不满意、培训工作不负责的培训教师应予以解聘。培训教师要与农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农民发展生产。
5.加强教材建设。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编写或选用适合农民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材(讲义),确保受训专业农民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教材(讲义)。教材要通俗易懂,切合实际且有实用性,确保每人至少有1-2本与本村主导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小册子。每次进村培训必须要结合所讲知识要点、农事季节和管理环节给所有参训农民发放“看了能懂、不懂能查”的“技术明白纸”。“技术明白纸”必须要印有承担培训的老师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农民联系咨询。
6.组建讲师团。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县办公室协调各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组建由乡土专家、农民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讲师团开展培训。
(八)建立培训台帐。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在每次开展培训时记录,写明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分别由培训机构和示范村保管。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县要成立由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渔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县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扩大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要落实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6〕349号)要求,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三)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和培训卡制度。培训机构要规范填写培训台账各项内容,组织基本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卡。
(四)严格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每季度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培训人次、教师进村指导次数、指导人次、累计培训课时数和辐射培训人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季报,对有关数据认真审核后及时填报监管系统,直接上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数据库。
(五)加强材料报送。县项目办公室要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其中重点培养人、村级防疫员的培训方案要单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方案、村级防疫员培训方案、培训卡样式、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报省农业厅备案。
(六)加大公示力度。省农业厅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公示项目县有关信息,县项目办公室要对项目村、培训机构、培训任务、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培训机构要对选聘教师、培训计划进行公示;项目村要对基本学员进行公示。
(七)强化考核验收。项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办公室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县项目办公室应加强项目的检查督导,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考核,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凡没有验收的项目县不得申请新一轮的培训项目。省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经常性检查,并组织对项目县进行验收。农业部、财政部将通过监管系统抽取相应的村进行实地检查。
(八)建立考核发证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在本人自愿和实际能力考核的基础上,对基本学员发放“绿色证书”。
(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县要围绕培训成效、典型学员、工程进展及做法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大力宣传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成效,为深入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项目县要树立若干示范和样板村,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县要注意挖掘并宣传培训中涌现出的先进村和典型学员,每月上报2期以上农民科技培训简报,年底上报4-5个先进村、10-15名典型学员及材料。
附表:
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任务
单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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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培训任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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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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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德市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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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湖市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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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虞市 |
59 |
农业 |
|
4 |
诸暨市 |
50 |
农业 |
|
5 |
安吉县 |
50 |
农业 |
|
6 |
舟山市普陀区 |
50 |
渔业 |
|
7 |
武义县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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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磐安县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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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苍南县 |
60 |
农业30个村、渔业30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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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乐清市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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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洞头县 |
31 |
渔业 |
|
12 |
台州市黄岩区 |
50 |
农业 |
|
13 |
三门县 |
50 |
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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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仙居县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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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丽水市莲都区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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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景宁县 |
50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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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衢州市衢江区 |
50 |
农业 |
主题词:农民培训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农业部、财政部。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浙农计发[2008]号34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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