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科发〔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稻产量验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方法、程序和信息发布,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在生产上的应用成效,我厅对《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doc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