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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子总站文件
浙种[2008]5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
面积统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现将《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站产业管理科。
附件:《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若干规定》(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农作物品种面积统计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为及时、准确地统计全省重要农作物主要品种种植面积,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分品种面积统计的目的是统计主要品种的全省种植面积。对于某类作物而言是不完全统计,仅统计主要品种,统计的面积是该类作物全省面积的一部分;对于一个品种而言是完全统计,统计的面积是该品种的全省面积。
第三条 农作物分品种面积统计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承担农作物分品种面积统计的单位必须按浙江省种子总站提供的《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表》表格式样编制,分春花、夏季、晚秋三季进行统计,各市上报时间分别为3月底、6月底、10中旬,各县上报时间由各市确定。
第五条 列入统计的作物由省种子总站确定。春花作物主要包括大麦、小麦、油菜、蚕豌豆、马铃薯、绿肥、牧草和蔺草等;夏季作物主要包括常规早稻、杂交早稻、春玉米、春大豆和西瓜等;晚秋作物主要包括常规晚稻(分晚粳、晚籼、晚糯)、杂交晚稻(分籼杂、粳杂)、夏秋玉米、夏秋大豆、甘薯、马铃薯、棉花、豌豆、花生、麻、高梁、甘蔗、西瓜等,其中单季晚稻和连作晚稻分开统计;蔬菜作物主要包括花椰菜、甘蓝、番茄、南瓜、豇豆、大白菜、茭白、辣椒等。
第六条 每类列入统计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为通过国家或省审定的品种,非主要农作物原则上为通过省认定的品种,未经审(认)定的品种根据需要增列,具体由省种子总站确定全省需统计的主要品种,市(县)种子管理站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适当增加统计品种。
第七条 农作物分品种面积统计表按照县、市、省逐级上报,每一级制表单位应当把采集或上报的原始数据整理、核实和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条 编制统计表,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当年前几季已统计上报的作物品种面积,下一季不再重复累加填报。
(二)对列入分品种面积统计范围的品种,应如实上报,不得少报、漏报或虚报。
(三)县级统计应在乡(镇)填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种子供应、亩用量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并主动征询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选育单位或总经销单位有确凿凭据证明销售给辖区内农户种植种子数量的品种,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该凭证和本辖区通用播种量修正该品种面积后上报。力求数据完整可靠。
(四)各级统计单位在上报分品种面积时不填报“其它”栏。省种子总站在汇总结果时把各市、县(市、区)自行增加且累计面积不足500亩的品种归入“其它”栏。
(五)品种名称要规范。对于通过审(认)定的品种,必须用公告中名称,不能用俗称、别称、代号。
(六)县及县以下一级统计时以亩为单位,市、省汇总统计时以万亩为单位,并保留二位小数。
(七)在统计表右下角标注:制表人、联系电话、制表单位、填报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修正制度,对报送的分品种面积统计表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编制格式要求的,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应退回上报单位,并指导督促修改。
第十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盖章后上报。
第十一条 统计表一经上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对分品种面积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农作物分品种面积统计资料由省种子总站汇总、上报,定期向系统内部公布,并根据需要向外提供有关数据及其证明。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辖区内的统计结果向外提供有关数据及其证明。
第十五条 对分品种面积统计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虚报、瞒报、伪造、擅自改动统计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种子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